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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务办理
法律法规须知
         为加强对营业网吧的管理,促进健康文明上网,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,根据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网吧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营业网吧单位及人个需遵守以下规定:
   一、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,提供良好的服务,加强行业自律,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。
   二、在营业网吧的显著位置悬挂市公安部门制定的上网安全守则。
   三、要求消费者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(身份证、学生证、军人证、护照)上机,建立上网登记制度,对上网用户姓名、证件号码、用机 代码及用机起止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,登记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60日;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日志文件管理功能,日志文件保存期不 得少于60日。
四、不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网吧制作、下载、复制、查阅、发布、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:
     (一)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     (二)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
     (三)泄露国家秘密,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     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,或侵害民族风俗、习惯;
     (五)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、迷信的;
     (六)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     (七)宣传淫秽、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;
     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分割他人合法权益的;
     (九)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;
     (十)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   五、不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:
     (一)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;
     (二)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、数据和应用程序的;
     (三)进行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。
   六、落实技术措施防治计算机病毒和防范网络攻击,及时更新和下载系统补丁。
   七、不转借、转让帐号。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。
   八、不擅自停止实施网络安全技术措施,不擅自增加上网机器,不擅自改变网络结构。
   九、对利用本网吧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,保留操作记录,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(区)级以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举报。
   十、变更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、注册资本、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,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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